關於「子罕言利與命與仁。」一語之解說問題 


《論語.子罕》第一章有「子罕言利與命與仁。」一語,我看到有些人採用「子罕言:利,與命,與仁。」這樣的標點法,把利.命.仁等量齊觀,這顯然不合孔子之道。


但朱熹《四書集註》卻說:


「子罕言利与命与仁。罕,少也。程子曰:“计利则害义,命之理微,仁之道大,皆夫子所罕言也。」


魏.何晏注,宋.邢昺疏的《论语注疏》也說:


【子罕言利与命与仁。(罕者,希也。利者,义之和也。命者,天之命也。仁者,行之盛也。寡能及之,故希言也。)】


    其[疏]中說:「孔子以其利、命、仁三者常人寡能及之,故希言也。」 


如此大儒卻都把功利說與天命觀.仁心論等量齊觀,我個人認為於情於理都是說不通的。


首先來看《孟子》,其開篇首章〔梁惠王章句上〕,就很清楚的說:


【孟子見梁惠王。王曰,「叟,不遠千里而來,亦將有以利吾國乎?」


孟子對曰,「王何必曰利?亦有仁義而已矣。」


「王曰:『何以利吾國?』大夫曰:『何以利吾家?』士庶人曰:『何以利吾身?』上下交征利,而國危矣!」萬乘之國弒其君者,必千乘之家;千乘之國,弒其君者,必百乘之家。萬取千焉,千取百焉,不為不多矣;茍為後義而先利,不奪不饜。」「王亦曰仁義而已矣,何必曰利?」】

 

 


這就已經很嚴肅的將利與仁義問題定了位,“仁義”是涉及整體關懷,愛與正義,價值義理與人道關懷的問題。而“利”是利益.功利.私利。專指涉及個人.家庭或者部門利益與好處的問題。利與仁義雖然不能說全無重疊,但兩者是不能等量齊觀的。將利解釋為“義之和”,並以此為基礎.把利與仁義等同起來,顯然是荒唐的,也是根本違背儒學核心義理的。

 

 


其次我們從《論語》的相關記載看:


 ◎爲政2


子曰:“吾十有五而志于學,三十而立,四十而不惑,五十而知天命,六十而耳順,七十而從心所欲,不逾矩。”


◎里仁4


子曰:“放于利而行,多怨。”


子曰:“君子喻于義,小人喻于利。”


◎雍也6


伯牛有疾,子問之,自牖執其手,曰:“亡之,命矣夫!斯人也而有斯疾也!斯人也而有斯疾也!”


◎述而7


 子曰:“天生德于予,桓魋其如予何!”


◎子罕9


子畏于匡,曰:“文王既沒,文不在茲乎?天之將喪斯文也,後死者不得與于斯文也;天之未喪斯文也,匡人其如予何?”


 子疾病,子路使門人爲臣。病間,曰:“久矣哉,由之行詐也!無臣而爲有臣。吾誰欺,欺天乎!且予與其死于臣之手也,無寧死于二三子之手乎!且予縱不得大葬,予死于道路乎?”

 

  ◎先進11


顔淵死。子曰:“噫!天喪予!天喪予!”


 ◎憲問14


 子曰:“莫我知也夫!”子貢曰:“何爲其莫知子也?”子曰:“不怨天,不尤人,下學而上達。知我者其天乎!”


子曰:“道之將行也與,命也;道之將廢也與,命也。公伯寮其如命何!”


◎季氏16


孔子曰:“君子有三畏:畏天命,畏大人,畏聖人之言。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,狎大人,侮聖人之言。”


◎陽貨17


子曰:“天何言哉?四時行焉,百物生焉,天何言哉?”


◎堯曰20


 孔子曰:“不知命,無以爲君子也;不知禮,無以立也;不知言,無以知人也。”


從這些經文看:


1.“子罕言利”是可以成立的。而且這個“罕言”還是一種負面的罕言,是批判性,否定性,不認同“利”的罕言。利是小人之所重,放于利而行,是會造成多怨後果的。這立場既為孟子所認同,也為孟子特為強調。在此孔孟是一致的。至於把“利”解為“義之和”,借此將“利”轉為正面而且是高峰的價值,以之與命與仁相匹配,這完全是詮釋者的自說自話,在《論語》裡找不到根據。

 


2. “仁”字都含正善.至善.高善.仁愛義,孔子以仁為其生命關切之核心,不但是當然成立,更且是千古儒學社群之共識。《論語》有一百多處談仁,可以說到處都是,怎麼會“夫子所罕言”呢?怎麼會是“仁之道大”就罕言呢?如果因為道大就罕言,那麼聖人之“聖”從那麼來呢?那麼《論語》中說「雖小道必有可觀者,致遠恐泥,是以君子不為也!」豈不成了自相矛盾?

 
3.至於“命”的問題,我以為應結合“天命”這個詞來看。也就是視行文之需要.應答之場景.或“天命”連用.或“天”與“命”單用,“天”在許多場景應該視為“命”的類同語.或隱含語,反過來說“命”應該視為“天”的類同語.或隱含語。如此說來《論語》中談論“天命”的地方就很是不少,而此“天命”都具崇高義.神聖義.超越義.信仰義。特別從《論語》最後一句:“不知命,無以爲君子也”來看,孔子把知“天命”看做是修成君子的必備條件,而他自己則是“五十而知天命”。是則天命既為天德天命,那麼通天德知天命,亦即是君子修身成德的必要修習功夫,孔子要傳大道如何能罕言天命?


4.此外還有一個關鍵字就是“與”。查《爾雅》中說到:


「台、朕、赉、畀、卜、阳,予也。(赉、卜、畀,皆赐与也。与犹予也,因通其名耳。)……..○释曰:予即与也。皆谓赐与。…….《说文》云:“与,党与也。”“予,推予前人也。象两手相与之形。”今经典多以“与”为“推予”,故云因通其名耳。」


據此,則「子罕言利與命與仁。」,自應標為「子罕言利;與命,與仁。」,意為不贊同追求利益,很少談利,而推重命與仁。


再據《論語》語法慣例:〔[7.13]子之所慎:齊,戰,疾。[7.21]


子不語怪,力,亂,神。[7.25]子以四教:文,行,忠,信。〕來看,諸同位格語,都是一氣直下,不做區別的。也就是《論語》用語簡潔有力,幾無一個無用虛字,也不會用文字代間隔之頓號用[註]。如果其意思是“利命仁皆夫子所罕言”,那麼只會寫成「子罕言利命仁。」;而不會寫成「子罕言利與命與仁。」這樣的句子。

 


綜合以上所論,「子罕言利與命與仁。」一句,應該標點為「子罕言利;與命,與仁。」;也就是說孔子很少談功利思想〔暗含不贊同世俗功利觀〕;孔子認同.認可.贊成以“天命”與“仁”為中心的思想觀。


孔子2558年8月7日[07]  皮介行  寫於  雲深書院


   [註]:依據申自強老師的觀點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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